刑事領域的解釋指行為人犯強盜罪時,有第32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例如「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攜帶兇器而犯之」、「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等,即構成加重強盜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