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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力交通工具

刑事領域的解釋

刑法所稱之「動力交通工具」,是指藉由汽油、柴油等引擎或電力來推動的交通工具,例如汽車、機車、電動車等;反之,若是單純藉由人力或獸力來推動的交通工具,例如馬車、牛車、一般的自行車等,即非「動力交通工具」。相關條文,例如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及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動力交通工具」是刑事領域的法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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