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危險前行為

刑事領域的解釋

刑法第15條第2項:「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例如:某人設置電網防盜,卻放任電門損壞不修,導致鄰人誤觸身亡。因其設置電網足生觸電危險,屬危險前行為,本應負防止危險發生之義務,卻有所懈怠,難辭過失致死罪責。

  • 「危險前行為」是刑事領域的法律名詞。

刑事領域的相近名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