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領域的解釋
當事人在法院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提出而未提出的攻擊或防禦方法,在判決確定後即不得再行提出,此稱為既判力的失權效或遮斷效。例如: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已經罹於時效,債務人在前訴訟中未主張時效抗辯,待該訴訟終結後,不得另外提起其他訴訟主張時效抗辯。
當事人在法院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提出而未提出的攻擊或防禦方法,在判決確定後即不得再行提出,此稱為既判力的失權效或遮斷效。例如: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已經罹於時效,債務人在前訴訟中未主張時效抗辯,待該訴訟終結後,不得另外提起其他訴訟主張時效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