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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

刑事領域的解釋

依刑法第138條規定,行為人故意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的文書、圖畫、物品,或使之不堪使用,例如,擅自撕毀法院查封封條,或擅自取回因交通違規而被查扣的機車等,會構成「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可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 「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是刑事領域的法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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