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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可罰性條件

刑事領域的解釋

非刑法上故意所需認識或預見之對象。又稱為客觀可罰性條件、客觀的可罰條件。係指與行為有直接關係,但又不屬於不法且不屬於罪責的客觀條件,而為可罰性的實體要件。客觀處罰條件存在,則具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的行為即構成犯罪。如我國刑法第238條詐術結婚罪所規定之「致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者」。

  • 「客觀可罰性條件」是刑事領域的法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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