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領域的解釋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寄藏贓物,係指他人先持有贓物,行為人之後始為該他人受寄並隱藏贓物,而將該贓物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而言。若行為人僅接收寄存,而沒有藏匿,則與寄藏不相符。至於行為人之寄藏行為是否有償、時間長短以及如何隱藏該贓物,均非所問。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寄藏贓物,係指他人先持有贓物,行為人之後始為該他人受寄並隱藏贓物,而將該贓物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而言。若行為人僅接收寄存,而沒有藏匿,則與寄藏不相符。至於行為人之寄藏行為是否有償、時間長短以及如何隱藏該贓物,均非所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