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領域的解釋
對習慣犯、常業犯、遊蕩成習或懶惰成性而犯罪者,於刑罰執行前,可令其進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以培養其工作習慣。另對竊盜與贓物罪犯罪人,則有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為本處分之特別法。但是近年來因強制工作處分有違罪刑法定主義之嫌,受處分人逐年降低中。
對習慣犯、常業犯、遊蕩成習或懶惰成性而犯罪者,於刑罰執行前,可令其進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以培養其工作習慣。另對竊盜與贓物罪犯罪人,則有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為本處分之特別法。但是近年來因強制工作處分有違罪刑法定主義之嫌,受處分人逐年降低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