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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七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換言之,再抗告人執行有期徒刑完畢後,檢察官如認為再抗告人無執行強制工作處分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免除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惟再抗告人並無聲請法院裁定免除執行強制工作處分之權利,此觀上開條文規定至明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二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茲聲請人以受處分人執行強制工作處分已滿一年六月,而執行機關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報請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免予繼續執行該強制工作處分,本院審核上開文件結果,認合於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處分之法定要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一0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聲明人經本院裁定其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確定後,仍繼續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至三年期間屆滿為止,其所受此部分之執行,揆諸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並無得據以折抵有期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非字第一八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應繼續原宣告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其未滿一年者,則就原宣告強制工作處分應逕不予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127號刑事裁定預覽 ↗
、第九款等規定,應可免予強制工作之處分等語,聲請本院裁定免除上開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13號刑事裁定預覽 ↗
是聲請人聲請對受刑人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12號刑事裁定預覽 ↗
是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本件強制工作處分,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51號刑事裁定預覽 ↗
是聲請人聲請對受刑人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聲字第三六四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裁定主文卻僅記載免予強制工作處分之繼續執行,漏未載「及免其刑之執行」,此嚴重影響受刑人權益等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三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按「依本條例宣告之強制工作處分,其執行以三年為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七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按「依本條例宣告之強制工作處分,其執行以三年為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57號刑事裁定預覽 ↗
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處分人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處分,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326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宣告之強制工作處分,其執行以3年為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六七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自八十八年八月二十日起,執行此項強制工作處分,經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之執行機關於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以法九十矯字第0二七六四三號函檢具受刑人悛悔事證,認為該強制工作處分已無執行之必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732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宣告之強制工作處分,其執行以3年為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09號刑事裁定預覽 ↗
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處分人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處分,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47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宣告之強制工作處分,其執行以3年為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52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宣告之強制工作處分,其執行以3年為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八五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請免予繼續執行上開強制工作處分,本院覆核無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三三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規定暨法務部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法矯字第0九二00四四八一五號函,聲請免予繼續執行上開強制工作處分,本院覆核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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