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聲字第三六四三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聲字第三六四三號
聲明疑義人
- 即受刑人
-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八十八年度聲字第二七八九號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所為所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宣告,免予繼續執行之裁定,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疑義之聲明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八十八年度聲字第二七八九號裁定理由欄記載:「.... 本件受刑人因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至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日止,已滿二年六月,聲請人以該受刑人於執行期內,工作努力,素行良好,已知悛悔,聲請免其強制工作處分之繼續執行及刑之執行,經核有台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成績計算總表考核表一份附卷可稽,足資證明,依法自應准許。」據檢察官所申請係免予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及免其刑之執行,且裁定理由欄又記載「聲請免其強制工作處分之繼續執行及刑之執行,依法自應准許。」惟裁定主文卻僅記載免予強制工作處分之繼續執行,漏未載「及免其刑之執行」,此嚴重影響受刑人權益等語。
二、按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固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三條所明定。惟所謂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係指對於科刑判決主文有疑義而言,至於對於判決之理由,則不許聲明疑義,蓋科刑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依判決主文而為執行,倘主文之意義明瞭,僅該主文與理由之關係間發生疑義,並不影響刑之執行,自無請求法院予以解釋之必要,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抗字第八十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本件八十八年度聲字第二七八九號裁定主文記載「甲○○竊盜所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宣告,免予繼續執行。」,文義甚為明顯,並無任何疑義可言。至於受刑人所指本院裁定理由所載「.... 聲請人以該受刑人於執行期內,工作努力,素行良好,已知悛悔,聲請免其強制工作處分之繼續執行及刑之執行」,經核係主文與理由之關係發生疑義,並非主文發生疑義,揆諸前揭說明,受刑人聲明疑義,不能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