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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
攜帶
家事、刑事領域的解釋
「攜帶」,指提拿佩帶的行為。例如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加重竊盜罪,就是處罰當事人提拿佩帶客觀上足以對人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之物品,進行竊取他人財物的行為。
「攜帶」是家事、刑事領域的法律名詞。
家事、刑事領域的相近名詞
不作為
行政、家事、刑事
就行政法上之意義而言,乃指行為人依法負有積極作為的義務,並且具有作為的可能性,但卻消極的不為履行法定之義務。
比例原則
行政、家事、刑事、民事
國家機關在做行政行為的時候,不可以為了達成目的而不擇手段,就是不要用大砲去打小鳥,殺雞不要用牛刀,也稱「相當性原則」或「…
代理人
家事、刑事
代理被告或自訴人為訴訟之人謂之代理人。例如被告委任律師當自己的代理人,代理出庭及提起上訴、抗告等訴訟行為。
對價關係
家事、刑事、行政
法律關係中的當事人,基於交換利益的目的而彼此互為一定給付行為的權利、義務關係。
抗告狀
家事、刑事
當事人等不服法院裁定,請求上級法院救濟的書面狀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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