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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則

行政領域的解釋

國家機關在做行政行為的時候,不可以為了達成目的而不擇手段,就是不要用大砲去打小鳥,殺雞不要用牛刀,也稱「相當性原則」或「禁止過度原則」。 例如:徵收私人所有的土地,以不妨礙徵收目的為前提,應該選擇人民損失最少的地方,而且應該儘量避免耕地(土地法施行法第49條)。

家事領域的解釋

指要達成目的所採取的手段必須適當,儘量最小侵害,及合乎比例性原則。「用大砲打小鳥」或「殺雞用牛刀」都是不合比例原則。

刑事領域的解釋

比例原則又稱最小侵害原則或是禁止侵害過當原則,係指國家的權力行使若有侵害人民之必要時,應以最適當、最小侵害的方法為之。以下為其派生原則: 適當性原則:又稱適合性原則、合目的性原則,國家所採取之措施須有助於公益目的之達成。 必要性原則:由合乎適當性之措施中,選擇對權利侵害程度最小的手段,但其功效必須與較大侵害程度的手段相同。 衡平性原則:國家之措施所可能引起的損害與所欲達成國家任務間,未有極端不相稱的情形發生。

民事領域的解釋

指行政行為之手段與目的必須合乎比例,又稱「禁止過度原則」。國家如果為達成某種目的必須限制人民的權利,而達成該目的有多種手段可選擇時,必須選擇對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並且必須該手段所造成的損害小於欲達成目的所獲致的利益(行政程序法第7條)。

  • 「比例原則」在法律名詞辭典有 4 則解釋,分屬行政、家事、刑事、民事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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