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領域的解釋
法院與當事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會合、集合在一起為訴訟行為而訂定的時間。例如:為進行言詞辯論程序所訂定的時間稱為言詞辯論期日,為宣示判決所定的時間稱為宣判期日(民事訴訟法第250條、第223條第2項)。
刑事領域的解釋
指使法律關係發生效力,或喪失法律上效力之時間。期日指不可分及視為不可分之一定時間而言,如2月1日。
法院與當事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會合、集合在一起為訴訟行為而訂定的時間。例如:為進行言詞辯論程序所訂定的時間稱為言詞辯論期日,為宣示判決所定的時間稱為宣判期日(民事訴訟法第250條、第223條第2項)。
指使法律關係發生效力,或喪失法律上效力之時間。期日指不可分及視為不可分之一定時間而言,如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