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領域的解釋
行政訴訟法上的一種訴訟類型,是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的行政處分或已消滅的行政處分為違法的訴訟,必須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的法律上利益,始得提起。又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時,不得提起此種類型的確認訴訟。(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第3項參照)
行政訴訟法上的一種訴訟類型,是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的行政處分或已消滅的行政處分為違法的訴訟,必須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的法律上利益,始得提起。又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時,不得提起此種類型的確認訴訟。(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第3項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