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領域的解釋
行政罰是一種不利的行政處分,且具有制裁性,所以稱為裁罰性不利處分,是對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的處罰【此與基於預防或防止危害發生或擴大所作的「預防性或管制性不利處分」不同,因其目的不在處罰,所以不適用行政罰法】。依「行政罰法」第1條與第2條規定,行政罰的種類有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其他種類的行政罰包括:一、限制或禁止行為的處分,例如停止營業、命令停工。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的處分,例如命令歇業、命令解散。三、影響名譽的處分,例如公布姓名或照片。四、警告性處分,例如警告、記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