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領域的解釋
犯罪之成立與否和犯人之身分原則上並無關係,但刑法中有某些犯罪將犯人之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規定為其構成要件或為刑罰加減或免除之事由,此種因身分關係而成立之犯罪或刑罰加減或免除事由之犯罪態樣,即為身分犯,反之則為普通犯。身分犯又可區分為純正身分犯與不純正身分犯。純正身分犯係指必須具備某種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之人,始能成為該犯罪之主體,例如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收賂罪,必須具備公務員身分,始能成立,故普通人縱使接受賄賂,亦不成立此罪。不純正身分犯係指某種犯罪,雖然任何人均可能實施,但對於具備某種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之人成立之犯罪,另規定加重或減輕其刑,例如普通人亦可實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百七十八條之傷害罪,惟依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規定,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傷害罪者,則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