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領域的解釋
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屬於「緊急避難」行為(例如:均不諳水性的甲、乙同時落水,只有一件救生衣,甲為求生,不得已與乙爭搶救生衣)。此種行為,原則上為法律所不罰,但如其避難行為「過當」(例如:甲在與乙同時看到救生衣,準備爭搶之前,即先拿刀刺死乙),則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屬於「緊急避難」行為(例如:均不諳水性的甲、乙同時落水,只有一件救生衣,甲為求生,不得已與乙爭搶救生衣)。此種行為,原則上為法律所不罰,但如其避難行為「過當」(例如:甲在與乙同時看到救生衣,準備爭搶之前,即先拿刀刺死乙),則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