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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上字第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本案因避難過當而無從依緊急避難阻卻違法,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仍應依法論科。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一九О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主張被告避難過當的事實,可以採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原簡上字第30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被告之行為屬避難過當:⒈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037號判決就緊急避難及避難過當之標準闡釋如下:依當代刑法思潮,刑法第24條第1項「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簡抗字第208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本件抗告人對於原第二審判決逕向本院提起上訴,係以:相對人劉獎誠當時駕駛車輛確有故意或過失,縱符合緊急避難,亦屬避難過當,自應負賠償責任,原第二審判決認劉獎誠並無故意或過失,亦無避難過當,適用民法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交上字第112號行政判決預覽 ↗
然原判決於前開理由論述後,係認定「可見被上訴人系爭駕駛行為已有避難過當之情」等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交聲字第23號刑事裁定預覽 ↗
查本件受處分人之違規(即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第1項規定)事實,核屬避難過當行為,已如前述,原處分未注意行政罰上亦有避難過當之減輕處罰規定之適用,遽予裁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498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㈣綜上,被告主觀上非出於避難意思,客觀上不具避難情狀及所為非必要之避難行為,自不成立緊急避難更遑論有何避難過當之行為,辯護人所辯無從採信。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4年度上字第71號行政判決預覽 ↗
退步言,吳女選擇同房陪伴,除安撫上訴人情緒外,倘尚有違紀手段較小或不違紀之他法可行,則有緊急避難過當之情狀,其法律效果則為從輕或免除處罰。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在此緊急危難情況,其知悉以鐵條擲人,會造成傷害之結果,為求脫身,雖無殺人故意,仍基於傷害之犯意,將所持直徑約一點三公分、長約五十九公分、兩端尖銳之鐵條,向距離約六、七公尺處之趙朝國奮力拋射,避難過當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8年度交抗字第37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本件抗告人之行為是否符合緊急避難之要件,自應以受處分人所採取之手段是否屬於損害最小之方式、行為是否屬於避難過當為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400號刑事裁定預覽 ↗
,已如前述,原處分未注意行政罰上亦有避難過當之減輕處罰規定之適用,遽予裁罰1,700元,自有未合,應由本院撤銷原處分並審酌受處分人違規之動機、目的、手段所造成之危害等一切情狀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聲自字第10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㈢至於聲請人表示本案應為緊急避難或避難過當之情形,但被告並無過失,自無審酌上情之必要。㈣從而,本案聲請並無理由。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五三三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㈣上訴人之行為應屬避難過當之傷害致死罪云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28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本案因避難過當而無從依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28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條係仿刑法第二十四條緊急避難不罰的規定而設,其實就是利益權衡的價值選擇,因而有但書避難過當只能減免處罰的例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458號刑事裁定預覽 ↗
六、綜上所述,本件異議人之違規事實,核屬避難過當行為,原處分未審酌行政罰上亦有避難過當之減輕處罰規定之適用,遽予裁罰2,700元及合併計違規點數6點並吊扣駕駛執照1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㈢、原審未斟酌全案卷證,適用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但書避難過當之規定,對上訴人減輕或免除其刑,同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之違法等語。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上訴人之原審辯護人所稱上訴人有避難過當之適用云云,亦屬無據等情。俱憑卷證資料審酌認定、論述指駁甚詳,其推理論斷衡諸經驗及論理等證據法則皆無違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字第1027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所犯醉態不能安全駕駛罪係處於甫遭毆打,逃離過程極度恐懼,不免疑心遭人尾隨之疑心情狀下,或即使確有人尾隨惟仍有避難過當之情下所為,應依刑法第2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66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緊急危難情事,惟被告僅需雇工將傾倒至屋簷或遮雨棚部分樹枝鋸除,即可有效排除現在之危難,卻侵入告訴人住宅將樹木攔腰鋸斷,其行為核屬已超過緊急避難之正當手段,而屬避難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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