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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8年度交抗字第37號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何方興林碧玲賴淳良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交通事件裁定   98年度交抗字第37號

抗告人即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花蓮監理站

法定代理人
林富英
受處分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受處分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所為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6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受處分人甲○○(下稱受處分人)於民國(下同)98年1月19日,因酒後駕駛車牌號碼Q4-8283號小貨車,酒測值達每公升0.43毫克,經主管機關裁罰後 (花監違字第裁44-P00000000號裁決書),受處分人以其係因接獲友人林英縮來電,謂其身體不適,嘔吐急需服藥,而其友人係殘障之獨居老人,且無人認識其友人故無法託人送藥,不得已始自行開車前往其友人住處,原處分機關未考慮此點即遽為裁處,顯有不當為理由聲明異議。原審採認受處分人之主張,認本件受處分人符合行政罰法第13條前段所規定緊急避難之要件,故將原處分撤銷,改為受處分人不罰之裁定。抗告人即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花蓮監理站(下稱抗告人)則以一般人遇親友有生命危險時,應先通知醫院或消防隊,受處分人非專業醫生或具現場急救資格人員,如果有朋友身體不佳亟需救助,受處分人也不能治療及施救?況受處分人酒後駕車前往送藥似非唯一方法?若以搭乘計程車、委請消防隊或請求當地光復分駐所員警協助,應更妥適。退步言,如受處分人於酒後駕車前往送藥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是否仍有緊急避難阻卻違法之適用?原裁定未明查,遽認受處分人之違規行為屬於緊急危難,應有違誤等語為理由,提起抗告。

二、經查:

(一)受處分人已於申訴書及原審訊問時坦承上述違規事實,並有花蓮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交警交字第P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花蓮監理站花監違字第裁44-P00000000號裁決書可憑。

(二)按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行政罰法第13條定有明文。該緊急避難之要件,須客觀上有緊急危難狀態之存在、行為人主觀須出於救助之意思、客觀上所為之避難行為,須與目的相當且採取損害最小之方式為之、且因避難行為所保全之利益顯然優越於所犧牲之利益。本件抗告人之行為是否符合緊急避難之要件,自應以受處分人所採取之手段是否屬於損害最小之方式、行為是否屬於避難過當為斷。

(三)查本案受處分人,義務照顧獨居老人林英縮3餐,已有數年之久,最清楚林英縮住處之環境以及道路狀況,也容易掌握林英縮之身體健康狀況,並取得林英縮的充分信賴。本件違規事實發生時,正是因為受處分人接獲急電求助,因而緊急前往救助林英縮。此觀諸該友人獨自居住郊區,周圍無鄰居可相互照應,有照片可參(參原審卷第25頁),可堪信為真實。而且林英縮之前曾有相類似緊急狀況需要救助,受處分人乃電119求助,惟因住處地理位置偏遠,而找不到該友人之住處,導致求助無門之狀況,此由林英縮住處照片觀之,當可信為真實。而受處分人目前沒工作、無收入之情形下,其直接為友人買藥、親自送藥,應係最為快速、簡易之方式。若以撥打119電話救助,或搭乘計程車方式前往,則皆未必更具時效性。從而,受處分人之行為,與上開緊急避難之目的相當且已採取損害最小之方式為之。由受處分人酒後駕車之行為,係為救助保全其友人之生命、身體之法益,而其侵害者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所保護之道路上用路人安全之法益,二者相較,受處分人就前者所救護之法益,顯優越於後者,故本案不生避難過當之情形,是則抗告人此部分之抗告,亦無足採,應無理由。

三、本案抗告意旨所指,不足採信。原審法院認事用法,並無不當。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前段、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5條、第26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法 官 林碧玲

                法 官 賴淳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廣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8年度交抗字第37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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