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二 章 責任
>
行政罰法
第 1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
免除
其處罰。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法例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責任 §7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共同違法及併同處罰 §14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裁處之審酌加減及擴張 §18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單一行為及數行為之處罰 §24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時效 §27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管轄機關 §29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裁處程序 §33
開新分頁
第 九 章 附 則 §45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c.f (刑法§24 無保護名譽法益)
punica
8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刑法第24條:「1.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2.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