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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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c.f (刑法§24 無保護名譽法益)
punica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刑法第24條:「1.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2.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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