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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903506200 號

會議日期 109 年 04 月 07 日

要旨

行政罰法第 8 條規定,係指行為人不知法規所「禁止」或「要求應為」之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為何而言;該條但書所稱「按其情節」,則係指行為人不知法規之可責性高低而言。有關民眾違反就業服務法受裁處時,是否適用行政罰法第 8 條,應由貴府依具體個案予以審認及裁罰

主旨

有關民眾違反就業服務法受裁處時,適用行政罰法第 8 條等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109 年 2 月 10 日基府社勞參字第 1090203020 號函。

二、按行政罰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8 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該條本文所稱「不知法規」,係指行為人不知法規所「禁止」或「要求應為」之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為何而言,並非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人必須要對自己的行為究係違反何法規之規定有所認知(本部 107 年 8 月29 日法律字第 10703512520 號函參照)。又該條但書所稱「按其情節」,係指行為人不知法規之可責性高低而言,例如依行為人之社會地位及個人能力,於可期待運用其認識能力,是否能意識到該行為係屬不法,並於對該行為之合法性產生懷疑時,負有查詢義務,而應由行政機關本於職權依具體個案審酌衡量;倘行為人並非「不知法規」,縱屬初犯或欠缺經驗,仍無前開但書有關減輕或免除處罰規定之適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度簡上字第 164 號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簡更(一)字第 2 號判決、本部 106 年11 月 22 日法律字第 10603512750 號函參照)。至於是否符合本法第 8 條但書情形,與本法第 9 條責任能力之規定、第 10 條不作為之責任規定、第 11 條至第 13 條關於依法令及依職務命令之行為、正當防衛及緊急避難行為之免責事由等規定無涉。本件貴府來函所詢因涉及個案事實認定事項,仍應由貴府依具體個案予以審認及裁罰(最高行政法院 96 年度判字第 00376 號行政判決參照)。

正本

基隆市政府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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