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重點摘要行政罰法第 12 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的行為不予處罰,但防衛過當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Q · 為了制止別人正在違法,我也違反了行政規定,會被罰嗎?
可以不罰,但防衛過當仍可能被罰
依行政罰法第 12 條,面對『現在』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而為的行為不予處罰,縱然形式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亦同。但設有但書:防衛行為過當者僅『得減輕或免除』處罰,並非當然免責。三要件為:侵害須為現在進行式、目的在防衛權利、手段未過當。
刑法的正當防衛大家都聽過:被搶劫時反擊不算傷害罪。但這條告訴你,行政罰也有自己的正當防衛:當有人正在對你進行不法侵害,你為了保護自己或別人而做了違反某些行政規定的事,這條法律可以救你。實務上的應用比想像中少見,因為一般行政違規很少需要『現場反擊』的情境。但在某些特殊場域,譬如有人正在違法佔用你的土地、有人正在違法傷害動物、有人正在違法污染環境,你的『制止行為』可能本身違反某些行政規定。這時候這條就是你的盾。但記住:防衛過當(手段超出必要程度)會反過來變成你的負擔,這條的但書留了餘地:得減輕或免除,但不是必然免責。
行政罰法第 12 條為阻卻違法事由,指行為人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所為之行為,縱形式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亦不予處罰;惟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與刑法第 23 條正當防衛、行政罰法第 13 條緊急避難共構行政罰責任的阻卻違法體系。
有。行政罰法第12條明文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防衛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正當防衛(第12條)針對人的現在不法侵害;緊急避難(第13條)針對緊急危難,包含天災等非違法危險源。區分關鍵在於有無特定不法侵害行為人。
本條但書規定『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並非當然不罰。手段超出制止侵害所必要的程度,仍可能被處罰。
行政法上的正當防衛條款,制止現在不法侵害的防衛行為不罰,防衛過當則得減免,是行政罰的阻卻違法事由。
侵害須正在進行或迫在眉睫;已結束的侵害不算,事後報復不受保護。
防衛手段超出制止侵害所必要的程度,例如對方僅佔用車位卻砸毀其車,但書僅給減免不給免責。
結構並行:都要求現在不法侵害+防衛目的+未過當,分別處理行政罰責任與刑事責任。
證明侵害在你行動當下正在發生、你的行為是為制止、手段未過當,並提供即時證據。
錄影、照片、現場證人是最強證據,事後口頭描述效力遠不如同步紀錄。
處分送達後30日內提訴願,正當防衛主張的證據力受即時性影響甚大(請以現行法為準)。
先報警、留書面紀錄是比自力救濟更安全的路;本條是『沒辦法的辦法』非首選。
前者針對人的不法侵害,後者針對危難(含天災等非違法危險源),主張錯會被駁回。
| 比較面向 | self_defense_12 | necessity_13 |
|---|---|---|
| 適用對象 | 人的現在不法侵害 | 緊急危難(含非違法危險源) |
| 有無不法侵害人 | 有特定違法行為人 | 不以有違法行為人為必要 |
| 法律效果 | 不予處罰;過當得減免 | 不予處罰;過當得減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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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立法理由一、正當防衛係阻卻違法之正當事由,故本條前段規定,如因正當防衛之行為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不予處罰。但如防衛行為過當者,即難認係阻卻違法之正當事由,而不得阻卻違法。惟因情有可原,故但書規定此種情形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二、參考刑法第二十三條、德國違反秩序罰法第十五條。
一、正當防衛係阻卻違法之正當事由,故本條前段規定,如因正當防衛之行為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不予處罰。但如防衛行為過當者,即難認係阻卻違法之正當事由,而不得阻卻違法。惟因情有可原,故但書規定此種情形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二、參考刑法第二十三條、德國違反秩序罰法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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