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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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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法令之行為,不予處罰。
  2. 2.依所屬上級公務員職務命令之行為,不予處罰。但明知職務命令違法,而未依法定程序向該上級公務員陳述意見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罰法第 11 條規定依法令及依上級職務命令之行為不予處罰,但明知命令違法卻未依法定程序陳述意見者不在此限。

Q · 「長官叫我做的」能讓我免於行政處罰嗎?

可以,但前提是你沒對違法命令保持沉默

依行政罰法第 11 條,依所屬上級公務員職務命令之行為原則不予處罰;但設有但書:若明知該命令違法,卻沒有依法定程序向上級陳述意見,這層保護就消失。換言之,「我只是奉命行事」要能免罰,前提是你對違法命令並非明知卻沉默——一旦明知違法又不出聲,責任仍由執行者承擔。此規定僅適用於公務體系的上級職務命令,私人企業主管的指示不在其中。

白話解讀

在公務體系、保全業、銀行業,每天都有人在做『不是自己決定的事』。當這些行為違反行政法義務時,這條法律是他們的護身符。第一項說:依法令的行為不罰,這保護的是按法律明確規定執行的人。第二項說:依上級命令的行為也不罰,但這個保護有條件,如果你明知命令違法卻沒按法定程序陳述意見,這條保護就消失。換句話說,『我只是執行命令』在法律上的有效程度,取決於你有沒有開口提過質疑。沉默服從和有疑慮但仍服從,法律後果天差地遠。

法律定性

行政罰法第 11 條規定兩種阻卻違法事由:一是依法令之行為不予處罰,二是依所屬上級公務員職務命令之行為不予處罰。後者設有但書,明知命令違法而未依法定程序陳述意見者不在此限,本條藉此劃定公務員執行職務時免於行政處罰的界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是公務員,長官叫我做的事我不確定合不合法,怎麼辦?

三個動作:第一,馬上要求長官提供命令的法律依據(最好書面)。第二,如果還有疑慮,用書面(email、簽呈)陳述意見並指出疑慮點。第三,留好所有書面紀錄。這套程序走完,就算事後證明違法,你也在第11條的保護範圍內。

Q2私人公司的老闆叫我做違法的事,我可以說『他叫我做的』脫罪嗎?

不行。本條第二項明確限制在『所屬上級公務員職務命令』,是公務員體系才有的保護。私人公司關係不適用,做了違法事,行政罰責任仍落在你身上。你能做的是拒絕執行並保留證據。

Q3行政罰法第 11 條是什麼?

規定依法令之行為與依上級職務命令之行為不予處罰,是行政罰的核心阻卻違法事由。

Q4什麼叫依法定程序陳述意見?

對明知違法的命令,以書面(簽呈、email)正式表達疑慮並留存紀錄,口頭抱怨不算。

Q5依法令之行為與依職務命令之行為差在哪?

前者有明確法令依據即不罰;後者免罰但附『明知違法須陳述意見』的但書。

Q6本條和刑法第 21 條是什麼關係?

兩者同屬依法令/依上級命令阻卻違法的並行規定,一為行政罰、一為刑罰,法理同源。

Q7公務員收到可疑命令怎麼自保?

當下要求書面法令依據 → 書面陳述疑慮 → 留存所有紀錄,事後補做效力大減。

Q8陳述意見的書面該寫什麼?

明確指出『為何認為命令違法』與『建議改善方向』,純表達不想做不算陳述意見。

Q9被公務員依命令處分了該怎麼救濟?

不告承辦個人,於處分送達 30 日內提訴願,挑戰命令或處分本身的合法性。

Q10怎麼證明自己已盡陳述意見義務?

靠簽呈、email 等書面紀錄的時間戳與內容,這是事後最強的免責證據。

Q11私人公司老闆的指示和上級職務命令差在哪?

本條只保護公務體系的上級職務命令,私人企業主管指示不適用,責任仍歸行為人。

Q12明知違法但有陳述意見後執行,會被罰嗎?

已依法定程序陳述意見仍執行者,原則受保護,責任轉由發令上級承擔。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免罰條件但書適用主體
依法令之行為有明確法令依據任何受法令拘束之人
依上級職務命令不知命令違法,或已依法定程序陳述意見明知違法又未陳述意見則不保護公務體系下級公務員
私人企業主管指示不適用本條私法關係,責任仍歸行為人

免罰條件

依法令之行為
有明確法令依據
依上級職務命令
不知命令違法,或已依法定程序陳述意見
私人企業主管指示
不適用本條

但書

依法令之行為
依上級職務命令
明知違法又未陳述意見則不保護
私人企業主管指示

適用主體

依法令之行為
任何受法令拘束之人
依上級職務命令
公務體系下級公務員
私人企業主管指示
私法關係,責任仍歸行為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日本刑法第35条(法令又は正当な業務による行為は罰しない)
韓國형법 제20조(정당행위 - 법령에 의한 행위)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6

立法沿革 1

(0940114 制定)

依法令之行為,不予處罰。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職務命令之行為,不予處罰。但明知職務命令違法,而未依法定程序向該上級公務員陳述意見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行為如依據法令,雖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但具有阻卻違法之正當事由,故第一項規定不予處罰。而該項所稱之「法令」,係指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等一般性、抽象性之規範,亦即包括內部法、外部法等有法拘束力者。   二、所謂職務命令,係指個別具體之指示而言。如依所屬上級公務員職務命令之行為,係出於依從所屬長官之命令,乃克盡自己之職務,亦具有阻卻違法之正當事由,故第二項前段規定不予處罰。   三、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規定:「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該條但書所謂屬官對於長官命令之意見陳述,係指公務員對於長官所發之命令,如認有違法、不當或其他不同意見時,得有下情上達之管道,避免發生長官命令恣意獨斷之情形,以期判斷周延;故如行為人明知職務命令係違法,卻未依法定程序向其上級公務員陳述意見,而仍罔顧法令之規定逕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其本身仍有可非難性,即難認有阻卻違法之正當事由,特於本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此種情形不在此限。   四、參考刑法第二十一條。

  • 依法令之行為名詞
  • 職務命令名詞
(0940114 制定)

一、行為如依據法令,雖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但具有阻卻違法之正當事由,故第一項規定不予處罰。而該項所稱之「法令」,係指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等一般性、抽象性之規範,亦即包括內部法、外部法等有法拘束力者。   二、所謂職務命令,係指個別具體之指示而言。如依所屬上級公務員職務命令之行為,係出於依從所屬長官之命令,乃克盡自己之職務,亦具有阻卻違法之正當事由,故第二項前段規定不予處罰。   三、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規定:「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該條但書所謂屬官對於長官命令之意見陳述,係指公務員對於長官所發之命令,如認有違法、不當或其他不同意見時,得有下情上達之管道,避免發生長官命令恣意獨斷之情形,以期判斷周延;故如行為人明知職務命令係違法,卻未依法定程序向其上級公務員陳述意見,而仍罔顧法令之規定逕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其本身仍有可非難性,即難認有阻卻違法之正當事由,特於本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此種情形不在此限。   四、參考刑法第二十一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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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罰法第 11 條規定:「依法令之行為,不予處罰。依所屬上級公務員職務命令之行為,不予處罰。但明知職務命令違法,而未依法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罰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罰法第 1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