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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法令之行為,不予處罰。
  2.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職務命令之行為,不予處罰。但明知職務命令違法,而未依法定程序向該上級公務員陳述意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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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本條行政罰與行政程序法§111第4款「行政處分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無效」之適用關係。
wnnn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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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向該上級公務員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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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year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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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述意見:服務法2 相對服從說:刑法 21 負報告義務、書面:保障法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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