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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留置

刑事領域的解釋

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為了鑑定被告心神或身體,在必要時,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203條第3項之規定,預定7日以下之期間,將被告送到醫院或其他適當的地方留置,以方便實施鑑定。

  • 「鑑定留置」是刑事領域的法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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