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領域的解釋
降職,是指降低公務人員所任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或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的職務。為保障常任公務人員的尊嚴與權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明文規定,經依法任用的現職公務人員,除自願者外,不得調任低一官等的職務。自願調任低官等人員,以調任官等的最高職等任用。另除有特殊情形,報經總統府、主管院或國家安全會議核准者外,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若非自願,以調任低一職等的職務為限,但均仍以原職等任用,且機關首長及副首長不得調任本機關同職務列等以外的其他職務,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的副主管或非主管,副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的非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