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限領域領域的解釋
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特定人間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職務執行時,得據為請求迴避之原因。例如:行政程序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即規定:「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特定人間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職務執行時,得據為請求迴避之原因。例如:行政程序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即規定:「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