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出國期間,委託乙保管祖傳花瓶。某日,乙有事外出,花瓶遭到與乙同財共居的
兒子丙盜走,以變價購買毒品吸食。兩星期後,甲回國,向乙索討,乙佯稱花瓶不
慎摔破,願賠償甲損失。甲不信乙的說詞,遂向檢察官提起乙侵占花瓶的告訴。經
過一番查證,檢察官發現花瓶由丙所盜,遂對丙以竊盜罪提起公訴。丙在法庭上,
提出以下抗辯,試就丙提出的這兩項抗辯,說明其是否有理由?
甲未向丙提出竊盜告訴,而係向乙提起侵占告訴。因而檢察官對丙的起訴違反不
告不理原則(或稱控訴原則),起訴不合法。(10 分)
丙所犯親屬相盜罪,應由其父乙提出告訴。乙未告訴,因而檢察官對丙的起訴不
合法。(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