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警察」意義之敘述,何者正確?
(A)狹義之「警察」意義,著重「實質功能」之觀察,係指以維護公益或公序為目的,而具強制手段特質之國家行政作用或國家行政主體,如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警察」
(B)廣義之「警察」意義,即形式之意義者,則就組織上予以著眼,而含括警察組織之形式-警察法,故係指法律所明文規定之警察機關及人員而言
(C)憲法第8 條第1 項所稱「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之「警察機關」,乃採廣義,具有功能上「警察」之意義,並非僅指組織法上之形式「警察」之意
(D)行政執行法第19 條第1 項關於拘提、管收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執行之規定,該執行員即具有狹義(組織上)「警察」之意義,核與憲法規定之意旨尚無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