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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書記官 103 年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考古題

民國 103 年(2014)法院書記官「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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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南投縣仁愛鄉公所承租原住民保留地,雙方並簽訂租約。嗣後甲將承租土地轉 租給乙使用,南投縣仁愛鄉公所以甲違反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7 條第3 款規定,發函通知甲終止租約並收回土地。試問: 該通知函之法律性質為何?(10 分) 甲拒絕交回土地時,南投縣仁愛鄉公所應採取何種程序解決爭議?(15 分)
行政罰法規定之行政罰意義為何?(5 分) 下列行政措施是否屬於行政罰: 1、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 條第4 項規定,所施以之「道路交通安全講 習」。(10 分) 2、違反環境教育法第23 條規定,命接受一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環境講習」。 (10 分) 參考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 條第4 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 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 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 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環境教育法第23 條 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或 其他組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分機關並應令該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體有 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一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環境講習: 一、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務,經處分機關處停工、停業 處分。 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務,經處分機關處新臺幣五千 元以上罰鍰。 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 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 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 考 試 別:司法人員 類 科 組:法院書記官 全一張 (背面)
臺灣高等法院以法官甲、乙、丙三人就被告涉嫌殺人罪案件進行合議審判,試依法 院組織法及相關規定,說明下列作法是否妥適: 於案件行準備程序時,由受命法官丙一人單獨開庭?(6 分) 因訟累沉重,且有結案壓力,三位法官乃決議在本月開庭時,併行審理多宗涉嫌 殺人罪案件?(6 分) 陪席法官乙與其他二位法官同事多年,為尊重審判長職權,乃於評議簿寫下「依 審判長意見」等文字?(6 分) 本次評議後合議庭決定擇期再開言詞辯論,被害人家屬聲請閱覽評議意見,審判 長甲允准其閱覽,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7 分)
十七歲高中學生甲未經授權擅自重製歌手乙之金曲專輯至學校販售,經檢察官依著 作權法第91 條第2 項意圖銷售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提起公 訴。 依我國現制,本件刑事訴訟案件第一審管轄法院為何?(5 分)其設立依據為何? (3 分) 若甲為二十歲大學生,因同一事件不服第一審判決而上訴,本件刑事訴訟案件第 二審管轄法院為何?(5 分)其設立依據為何?(3 分) 乙對甲提起因智慧財產權侵害而生損害賠償之訴,本件民事訴訟案件各審級之管 轄法院分別為何?(6 分)其設立依據各為何?(3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