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列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先位聲明請求撤銷兩造之婚姻,後位
聲明請求判決兩造離婚。甲起訴主張之事實與依據略為:「兩造結婚時,
乙故意隱瞞其有重大精神病之事實致甲受詐欺而允婚,甲擬先依民法第
997 條之規定撤銷婚姻;若先位之訴無理由,則以乙之精神病已重大影
響婚後兩造之生活,一年來已無共同生活之事實,而於後位聲明請求判
准離婚。」第一審法院認為甲先位之訴為無理由,而後位之訴為有理由,
判決兩造離婚,並駁回甲先位之訴。試附理由說明:
若甲對先位之訴提起上訴,乙未提起上訴,而第二審法院認為甲先位
之訴為有理由時,應如何判決?(13 分)
若第一審之判決書於民國(以下同)112 年7 月3 日合法送達予兩造,
甲於同年7 月20 日提起上訴,復又於同年7 月26 日撤回上訴,乙則
未提起上訴。試問:本件之判決何時確定?(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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