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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書記官 94 年民事訴訟法概論及刑事訴訟法概論考古題

民國 94 年(2005)法院書記官「民事訴訟法概論及刑事訴訟法概論」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4 題申論題

甲將其所有之A 屋出租予乙後,以乙違反租約而經甲終止契約為理由,對乙起訴請 求返還A 屋,主張租賃物返還請求權,乙則抗辯其非無權占有,甲之終止不合法。 試問在下列不同情形中,後訴法院分別應如何處理? 甲在訴訟繫屬中,又對乙提起另一個訴訟,本於相同之原因事實請求返還A 屋, 惟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10 分) 就題示之訴訟,法院認定乙之租賃權存在而判決駁回甲之訴,在判決確定後,甲 又本於相同之原因事實,再對乙起訴請求返還A 屋,惟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15 分)
試問當事人於下列情形,是否得聲請裁定更正? 和解筆錄,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10 分) 甲聲請對乙發新臺幣五百萬元票款之支付命令,法院於所發支付命令誤寫金額為 五百元,致乙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而告確定。嗣甲發覺上述錯誤而聲請更正。 (15 分)
何謂「交付審判」?其要件與進行方式各如何?(25 分)
刑事訴訟法第400 條規定:「第三審法院因原審法院未諭知管轄錯誤係不當而撤銷之 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交該管第二審或第一審法院。但第四條所列之案件,經有管 轄權之原審法院為第二審判決者,不以管轄錯誤論。」試解釋該條意義。(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