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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書記官 96 年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考古題

民國 96 年(2007)法院書記官「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考試題目,共 8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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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共有土地一筆,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該土地卻為丁所占用。甲、乙未 經丙同意,訴請丁返還該土地於全體共有人,訴訟若經法院判決確定,其效力是否 及於未列為訴訟原告之共有人丙?(25 分)
民事受訴法院依原告甲起訴狀所載地址送達開庭通知書,就被告乙部分,經郵政機 關以「此址查無此人」為由退回,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倘原告甲部分亦遭郵政機 關以相同理由退回,受訴法院又應如何處理?(25 分)
請說明民事訴訟法上所稱「和解」與「調解」之意義,二者有何區別?(25 分)
民事受訴法院於何種情形下,得依聲請准許對於當事人為公示送達?此時,倘無人 聲請公示送達時,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刑事訴訟法設有那些規定,提供 必要的協助?(25 分)
有關被告之緘默權與證人之拒絕證言權,在何種情形之下法院負有告知義務?如有 違反其法律效果如何?(25 分)
刑事訴訟法規定之訊問筆錄與審判筆錄有何不同?二者是否均應由書記官製作? (25 分)
甲涉嫌在A 地竊盜,乙涉嫌在B 地犯與甲案有關之贓物罪,請附理由回答下面問題: 承辦甲竊盜案件之A 地檢察官,可否對乙在B 地所犯之贓物罪合併起訴?(10 分) A 地檢察官先對竊盜罪之案件起訴,B 地檢察官後對贓物罪之案件起訴,請問: 法院應如何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合併審判?(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