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酒店修繕工程經T 市政府工務局認定為新違建,阻礙消防通道、危害
公共安全,於業主未依期限自行拆除後,依排定日程並通知業主,由該
局專門委員甲(簡任第十職等)帶隊,率領主管科長乙(薦任第九職等)、
技正丙(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及工程隊前往拆除。業主請託市議
員丁、戊到場關切,並有一群道上黑衣兄弟在旁助陣阻擋,交涉拆除過
程中,技正丙與業主方發生肢體衝突而受傷,專門委員甲與科長乙商議
後,決定暫緩拆除作業。事後,工務局認為甲、乙未妥為事前規劃、執
行公務不力,年終考績給予乙等及其他人事作為。試依公務人員相關法
令回答下列問題:(25 分)
甲決定暫緩拆除作業,是否有法令上之理由?
乙不服年終考績決定,得如何請求救濟?
機關長官將乙、丙職務對調,是否適法?
丙向法院自訴業主傷害及賠償,工務局應否同意丙之訴訟協助請求?
為如期完成拆除作業,保障丙執行職務之安全,工務局應預為規劃何
種保護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