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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警察人員 110 年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考古題

民國 110 年(2021)消防警察人員「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4 題申論題

甲為A 直轄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警正一階秘書,並任救災 勤務編組副指揮官,從事救災工作。因甲涉有婚外情,經媒體報導,消 防局以其有不正常感情交往之情事且經媒體報導,有礙官箴,而於民國 110 年5 月25 日撤除其救災勤務編組副指揮官職務。甲以其並無婚外情 情事,消防局僅以媒體報導,即撤除其救災副指揮官職務,侵害其名譽, 擬針對該撤除救災副指揮官職務之決定提起行政救濟。問:甲有何行政 救濟途徑?請說明之。(25 分)
甲於民國108 年2 月19 日8 時6 分與乙於A 直轄市擦撞,未下車處理 逕行離去。經乙報警處理,A 直轄市政府警察局主管分局認為甲有「駕 駛汽車肇事,無人傷亡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逃逸」之違規情事,依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 條第1 項規定予以舉發,經A 直轄市交通事 件裁決所通知甲陳述意見。甲對於乙舉發之事實經過並不爭執,A 直轄 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遂作成裁處書,裁處甲罰鍰新臺幣3,000 元,吊扣駕 駛執照1 個月;惟裁處書記載之違規時間為民國108 年2 月19 日19 時 42 分。甲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於訴訟期間,A 直轄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更正違規時間為正確之違規時間。問:A 直轄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得否於 行政訴訟期間更正違規時間?請說明之。(25 分)
A 縣政府經B 鄉公所查報,認定縣民甲未經核准於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 地興建建築物,該建築物核屬違章建築,遂於民國109 年5 月16 日發 函通知甲於收到通知後30 日內補行申請執照,逾期未補領執照,將依違 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排定拆除。嗣甲逾期未補辦建築執照手續,A 縣政 府遂認定該建築物為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5 條所規定應予拆除之違章建 築,並於同年7 月18 日發函通知甲於民國109 年8 月15 日上午9 時強 制執行拆除。甲不服,應循何法律救濟程序?請說明之。(25 分)
甲因在監服刑中,所有之船舶長期違規停泊於A 直轄市之漁港,A 直轄 市政府於民國109 年1 月7 日發函予甲,請其(或其委託人)於同年2 月 28 日之前,將該船移置漁港範圍外;惟甲並未處理。後船舶於同年9 月 6 日突然船體嚴重傾斜,部分沉沒,纜繩恐有斷裂之虞,且有柴油漏出 污染港區。A 直轄市政府為阻止漏油,並避免颱風來襲之急迫危險,爰 依漁港法第17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於同年月19 日緊急將該船舶打撈 上岸,且發函請甲將該船舶移至其他適當地點,並請甲繳納執行費用新 臺幣20 萬元。甲不服,主張依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所提供照片顯示,該船 舶係於民國109 年9 月6 日突然傾斜,並非完全沉沒,即令至隔日7 時 亦未沉沒,且存油不多,已不再漏油,油污已獲控制。另當時並無颱風 即將來襲之警報,無即時強制之必要。問:依法甲是否應繳納執行費用 20 萬元?請說明之。(25 分) 參考法條 漁港法第17 條: 「漁港區域內之沉船、物資、漂流物、污染物及船筏,有危害、妨礙進出船舶航行、停泊 或污染漁港區域之虞或情形者,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處理:一、通知沉船、物資、漂 流物、污染物及船筏所有人限期打撈清除;屆期未打撈清除者,視同廢棄物逕予清除。 二、因時間急迫,必須緊急處理者,逕予打撈清除。前項第一款之所有人不明或無法通 知者,以公告方式為之。第一項各款所需之費用,由所有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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