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主管機關所屬某執勤捷運警察,於非例假日之日間
上班時間,發現人民甲違反大眾捷運法第50 條第1 項第9 款規定,於
其所轄大眾捷運系統中,經劃定為禁止飲食區域之捷運車廂內喝水,遂
當場製作裁處書,處甲新臺幣1,500 元罰鍰(下稱「裁處書」),並當場
交甲請其簽收,惟甲拒絕簽收。該承辦員警遂將甲拒絕收領時間及事由,
記明於送達證書後,將該裁處書留置於該捷運車廂內甲所坐座椅上,並
拍照存證;與此同時,該承辦員警並以口頭方式,當場向甲宣讀該裁處
書之內容。試問:上開主管機關對甲之裁罰處分是否生效?(25 分)
參考法條
大眾捷運法第50 條第1 項第9 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
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九、於大眾
捷運系統禁止飲食區域內飲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