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公司進口未上釉拋光瓷磚,原申報產地為泰國。經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
(移送機關)查驗及審核後,認系爭來貨由中國大陸出口至泰國時,已為
成品,乃認來貨實際產地為中國大陸,且非屬經濟部公告准許間接進口之
大陸物品,遂依海關緝私條例科處罰鍰,併沒入涉案貨物。C 公司不服,
提起行政救濟,均遭駁回而確定,嗣因C 公司拒不繳清罰鍰,移送機關遂
將之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執行,彰化分署因C 公司尚有部分
罰鍰未繳清,遂以執行命令,命D(C 公司大股東)親自到場,向彰化分
署據實報告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之陳述,否則將依法限制住居或向法院
聲請裁定拘提管收。
試問﹕C 公司部分罰鍰未繳清,彰化分署是否有法律依據得對D 限制住
居或向法院聲請裁定拘提管收?(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