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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 102 年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考古題

民國 102 年(2013)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考試題目,共 8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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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二人結婚多年,甲去世留有現金1 千萬元,而因為乙是家庭主婦,故並無財產。 經查,甲尚有一同父異母兄弟丙在大陸(大陸地區人民)。問:該1 千萬現金如何 分配?(25 分)
甲於民國99 年10 月1 日因病至乙醫院住院診治,至同年10 月15 日未經結帳即擅 行出院,共積欠乙醫院醫療費新臺幣(下同)10 萬元、住院費3 萬元及住院期間甲 暨其看護家屬之伙食費3 千元,經乙醫院催告甲應於99 年11 月1 日前繳納,甲仍 置之不理,乙醫院乃於102 年5 月1 日向法院起訴,請求甲償還上開費用,惟訴訟 中甲為時效抗辯,則甲之抗辯是否有理由?(25 分)
試說明基於如何的信賴要件而重婚,該重婚有效,致使前婚姻消滅?(25 分)
甲現年20 歲,某日因精神錯亂,而將價值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手錶以1 千元 賤售予乙,並銀貨兩訖,乙旋即將之以90 萬元出售於善意之丙。試問:甲乙間之 買賣效力如何?丙是否取得該手錶之所有權?(25 分)
甲在民國93 年間,經由強制執行的拍賣程序,拍得乙所有的土地一筆,並繳納價 金完畢,同時地方法院發給其土地所有權移轉證書,而取得土地所有權,地方法院 隨之將價金分配給債權人丙。但經查甲在拍買前,曾向地政事務所人員請領拍賣土 地的地籍圖,但因地政事務所人員的過失,誤發地籍圖謄本,故使其誤認其所拍買 的土地是另一筆土地。問:甲可以如何主張?(25 分)
甲乙係夫妻,婚後因個性不合,經常吵架,致感情破裂。甲乃以雙方無法繼續維持 婚姻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與乙離婚。經法院審理結果,認造成婚姻破裂之責任, 甲有百分七十之過失,乙亦有百分三十之過失,則法院是否應准許甲請求?若甲有 百分五十之過失,乙亦有百分五十之過失,則其結果是否相同?(25 分)
甲乙二人結婚多年,感情不佳,兩人進入離婚訴訟。因為小孩(5 歲)患有罕見疾 病,因此甲母在未得乙父的同意下,以為小孩求得更佳的醫療為由,擅自將小孩帶 出國,是否會影響法院對小孩監護權的判決(20 分)?乙父應如何主張(5 分)?
甲(配偶已歿)育有子女乙、丙、丁三人,甲於生前曾立自書遺囑一份,謂其死後 所有遺產全部遺贈予A 孤兒院。某日,甲因心肌梗塞死亡,留有遺產新臺幣1500 萬 元,惟嗣發現甲所立之遺囑未記載書立遺囑之年月日,乙、丙、丁三人因而主張該 遺囑無效,則乙、丙、丁三人之主張有無理由?乙、丙、丁三人可分得若干遺產?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