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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 103 年民法親屬編概要考古題

民國 103 年(2014)戶政「民法親屬編概要」考試題目,共 3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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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與乙女為夫妻,二人因工作因素考量,不願雇主知悉其等已婚事實,乃虛偽訂 立離婚協議書,找來二位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其後,甲男與同 事丙女因工作相處日久生情,乃於2010 年12 月間,隱瞞其已婚事實,與丙女舉行 公證結婚。翌日,二人一同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問:甲男與丙女之結婚是否 有效,試說明理由?(30 分)
甲男與乙女於2010 年12 月間結婚,二人婚後不久,生下一子丙,雙方以書面約定 丙從父姓,並向戶政機關辦妥出生登記。請依現行民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並說 明其理由: 甲、乙二人嗣後是否得以書面約定變更丙之姓氏?(10 分) 甲、乙二人嗣後是否得單方請求法院宣告變更丙之姓氏?(20 分) 丙成年後,未經甲、乙二人同意,是否得自行決定變更姓氏?(10 分)
為建立一夫一妻制度,現行民法禁止重婚,違反者,結婚無效。請依現行法相關規 定,說明重婚例外不會導致結婚無效之情形。(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