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 103 年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考古題
跨年同科96-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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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4 題
103 年申
第 1 題甲委任未具我國律師資格之外國律師乙,代為辦理美國地區有關專利商標案件之申請 註冊,並約定於乙處理該案件完畢後,甲即支付費用。乙於處理事務完成後,向甲 請求代墊申辦費用20 萬元與報酬8 萬元,甲藉故拖延不為給付。其後經過2 年, 乙乃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甲給付墊款與報酬,甲以該請求權時效已消滅為由,而 拒絕付款。試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103 年申
第 2 題甲在其所有之A 地種植日本黑松,允乙以3 百萬元購買,但並未將之與A 地分離。 嗣後,甲又將A 地日本黑松出賣給丙,丙乃立即砍取之。乙向丙主張日本黑松為其 所有,請求丙返還之。試問:乙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103 年申
第 3 題甲男為家庭煮夫,因有外遇而與其在外工作負擔家計之妻丙離婚,二人協議其16 歲之女乙由丙行使親權。甲離婚後因需謀個人生計,無力支付乙之生活費用,乙亦 因父親外遇致家庭破裂而心懷怨恨。30 年後,甲因酒精中毒,又無積蓄,遂向乙要 求生活費用,但遭乙拒絕。乙告知甲因丙已死亡,其欲為長期照顧自己之丁所收養, 但遭甲大力反對。試問:甲要求生活費用與反對乙被收養是否有理由?(25 分)
103 年申
第 4 題65 歲之甲有成年已婚子女丙、丁二人,甲因原配偶死亡多年,於去年年底與乙結婚。 今年夏天,甲車禍死亡,死亡後乙發現懷孕3 個月。丙、丁在分財產時,認為乙 僅結婚不到1 年,不應繼承甲之財產,遂直接將遺產分為2 份,分屬丙、丁二人。 試問:乙和胎兒對丙、丁得為如何之主張?(25 分)
同年其他科目103 · 18 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