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 105 年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考古題
跨年同科96-115
題目為考試當年公告版本,實務標準請以現行規範為準。
試題4 題
105 年申
第 1 題甲為未受監護宣告之成年人,於精神錯亂中所訂立之買賣契約、結婚契約及遺囑, 其效力如何?試說明之。(25 分)
105 年申
第 2 題甲乙為夫妻,有一子丙。丙未經甲之授權而代理甲與丁訂立買賣契約。甲知悉後, 尚未為任何表示前,即因震怒過度而死。試問:丙代理甲所為之買賣行為是否有效? 丁有何權利得以主張?(25 分)
105 年申
第 3 題乙女未婚懷胎,卻隱瞞其情而與不知情之甲男結婚。婚後七個月時,乙生一子A。甲乙 感情不睦,甲與未婚之丙女有婚外情,一年後,丙生一子B,甲按月給付丙與B 之 生活費。乙心生不滿,乃與A 之生父丁交往而致懷胎。惟,其後,甲被醫師診斷無 生殖能力,才知B 之生父另有其人,又知乙已懷胎,一時氣急攻心而死。試問:甲 之遺產應由何人繼承?(25 分)
105 年申
第 4 題甲立遺囑將其所有之名畫遺贈給丙,並指定乙為遺囑執行人。惟甲之唯一繼承人丁 卻不願將該名畫交出。此時,乙對丁得主張何種權利?若丁將該名畫賣給知情的戊 並交付之,則丁所為法律行為之效力如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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