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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 106 年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考古題

民國 106 年(2017)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考試題目,共 7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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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於民國100 年5 月8 日簽訂工程契約,由甲承攬系爭工程。嗣因工程款爭議, 兩人同意交付仲裁,經仲裁人於102 年8 月20 日作成仲裁判斷,命乙給付甲新臺幣 200 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上開仲裁判斷於102 年9 月15 日送達給甲,乙則再提 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經法院於104 年2 月20 日判決駁回,並於同年3 月2 日送達 給甲。試附理由說明:該工程款之請求權時效,自何時重行起算?(25 分)
乙委託律師甲於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丙返還A屋,雙方約定甲於收受地方法院判決 書之翌日,乙應給付甲律師費5 萬元。甲於民國104 年1 月1 日收受地方法院之判 決書,但因律師事務所業務繁忙,遲至106 年5 月1 日始向乙請求給付律師費用。 乙拒絕給付並試圖用木棍打傷甲,甲情急之下,持電擊棒回擊,造成乙輕傷。請問 乙拒絕給付甲請求律師費用有無理由?乙得否向甲請求損害賠償?(40 分)
甲男、乙女於民國102 年2 月8 日結婚,嗣於106 年7 月28 日簽訂離婚協議書,並 於同日辦理離婚登記。系爭離婚協議書係先由甲男及其所找證人丙簽名之後,再由 乙女拿給證人丁簽名,甲男辦妥離婚登記後,於106 年8 月6 日與A 女結婚。試論 述甲男之後婚姻是否屬於重婚而無效?(25 分)
甲女未婚生子乙,乙在其生父丙去世後,方得知其身世,此時乙可否與丙建立法定 親子關係?如何為之?乙可否變更為丙之姓氏?試以民法之規定說明之。(30 分)
甲、乙為男女朋友關係,兩人同居數月,乙女懷孕並生下A 子後,甲男即認領A 子; 嗣後甲男發現,A 並非其親生子,且經DNA 鑑定確認,甲因此主張認領無效。乙女 則抗辯,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試附理由說明:甲之主張、乙 之抗辯,何者有理?(25 分)
甲喪偶,有一子乙,一女丙,乙在甲生前曾借給甲30 萬元,甲尚未歸還,丙則因結 婚,於甲死亡前一年,受有甲之贈與20 萬元。甲死亡後,留下財產10 萬元,但積 欠丁20 萬元,試問乙、丙、丁對甲之遺產應如何主張?(30 分)
甲、乙於民國102 年1 月12 日結婚後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嗣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 甲另依民法第1030 條之1 規定,主張分配剩餘財產差額之半數,請求法院判決命乙 將其所有之A 地及其地上房屋,移轉所有權二分之一並登記予甲。試附理由說明: 甲之主張是否有理?(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