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歲之甲男與28 歲之乙女結婚2 年,生有剛滿週歲的男嬰丙。甲之母親已去世,父
親丁罹患嚴重失智症,經監護宣告後,長期住在療養機構。由於甲乙的工作繁忙,
因此將丙交由乙的寡母戊照顧,週末方將丙帶回家中。甲熱愛登山,於民國107 年4
月1 日向公司請假一個月至尼泊爾攀登喜馬拉雅山,卻在攀登中途遇上大風雪而失
蹤,未在預定期日內回來。乙則在4 月中搭飛機赴歐洲參加商展,竟碰上飛機失事,
迫降印尼森林中。甲、乙之屍體皆未被發現。試問:
何人得向法院聲請甲、乙之死亡宣告?法院何時得宣告甲、乙之死亡?又應由誰
來向戶政機關辦理死亡之登記?(30 分)
丙應由何人來履行保護教養的義務?理由何在?(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