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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 民法總則與親屬編
戶政 114 年民法總則與親屬編考古題
民國 114 年(2025)戶政「民法總則與親屬編」考試題目,共 4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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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考選部
切換年份: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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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題選擇題 + 4 題申論題
下載題目 (.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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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
申論題
甲以掛號郵件向乙寄送催告函,催告乙履行契約。郵差未遇乙,遂製作 招領通知單置於乙之信箱,惟乙未於期限內領取,郵件遂以招領逾期退 回。嗣後,甲再以掛號郵件寄送解除契約通知書至乙住所,情形同前, 亦被郵局以招領逾期退回。試問:甲之催告及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是 否已到達乙而發生效力?請說明理由並指出其法律依據。(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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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
申論題
甲將其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丙,並由乙協助辦理相關登記。最初設定登 記時,甲親自委託地政士丁辦理。數日後,乙則單獨持變更登記證件交 予地政士丁,請求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此次變更涉及擔保金額及債權 確定日期之調整,惟甲並未親自到場。甲事後主張:乙非其代理人,僅 係其自行與丙協議後變更登記事項,其並未授權,且乙之行為非屬使者 之傳達,故該變更登記應屬無效。丙則抗辯:乙提出之變更登記證件均 為真正,屬於使者之行為,變更登記應生效。試問,何者有理?(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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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
申論題
甲女與乙男結婚後,共同居住於甲所有之房屋。後因乙對甲施暴,甲聲 請保護令獲准,甲於民國105 年遷出該房屋,並要求乙於30 日內搬離。 惟乙仍繼續居住於該房屋,甲主張乙無權占有,依民法第767 條請求乙 返還房屋並給付相當租金,乙則抗辯稱:婚姻關係存續中雙方互負同居 與扶養義務,其居住係為履行義務,非屬無權占有,試問,何者有理? (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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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
申論題
甲男(60 歲)喪偶後與子女疏離,生活與就醫多由鄰居乙女(25 歲)照 料。甲曾因手術時乙非親屬不得簽署同意書,遂欲聲請收養乙為養女。 法院審理時,甲、乙均同意收養,並提出相關收養契約,但法院認為, 兩人雖互動密切,然未有長期共同生活或相互扶持之事實,僅以情誼深 厚為由不足認定具親子關係,且醫療簽名並非收養之目的,遂以民法第 1079 條之2 第3 款規定,認為該收養有其他重大事由違反收養目的之情 形駁回,試問:法院之裁定是否妥當?(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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