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與前配偶乙前因請求離婚等事件提起民事訴訟,經法院判決確定甲未
成年長子丙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甲單獨任之。甲於民國(下同)113
年5 月31 日依戶籍法第13 條及第35 條第3 項規定,向A 戶政事務所
申請登記丙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由甲單獨任之。後甲於同年6 月7 日依戶
籍法第17 條第1 項及第41 條第1 項規定,向A 戶政事務所申請將丙戶
籍地址遷入至甲戶內。嗣A 戶政事務所於113 年9 月2 日接獲乙陳情,
指稱丙現仍實際居住於乙戶內,並未有居住於甲戶地址之事實,案經A
戶政事務所於113 年9 月3 日派員會同員警至甲戶調查,現場經甲表示
丙自107 年迄今均未居住於該地址。試問,A 戶政事務所針對甲不實登
記之事實,應如何處置?(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