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籍A 男在越南經商,於當地認識已婚越南籍B 女。兩人交往
一段時間後B 女懷有A 男之子,B 女生產後立即與其夫C 在越南辦理
離婚,並與A 男結婚攜子返臺定居。一年後,A 男發現其並非小孩法律
上的父親。由於依據越南之家庭婚姻法第七章第63 條第1 項規定:婚
姻期間育有之子女或妻子在婚姻期間孕有之子女即為夫妻之共同子女;
於登記結婚前育有之子女並獲父母承認也為夫妻之共同子女。同條第2
項規定:倘夫、妻不承認子女,則須出具證據並經法院判決。所以孩子
在法律上之父親是C。A 男與B 女如欲登記A 男為孩子法律上之父親,
應如何以及適用那一國法律辦理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