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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 112 年刑法與刑事訴訟法考古題

民國 112 年(2023)戶政「刑法與刑事訴訟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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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某公立高中之專任教師,並兼任總務主任之行政職,負責監督校內各項 物品之採購業務。甲於某次負責監督校內營養午餐之採購與招標業務進行過 程中,明知其行為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仍以通訊軟體向與其友好之食品 業者乙洩露該次招標之底價及其他廠商投標之價格。乙隨後參與投標,果然 以最低價得標,成為甲任職高中營養午餐的新承辦廠商,且因此獲利數十萬 元。試問甲之行為涉犯何罪(請僅考慮刑法之規定作答)?(25 分)
甲騎乘家中未申領車牌之電動腳踏車出門與友人餐敘,途中甲停在某路口 等紅燈時,後方有騎士乙騎乘重型機車欲闖紅燈,通過路口時未注意到甲, 且因車速極快而煞車不及,稍微擦撞到甲的腳踏車後方,人車倒地,乙因 而受有大面積的擦挫傷,倒在地上流血哀嚎。甲見狀便趨前察看,將乙扶 到路旁休息,並幫乙打電話叫救護車。甲在救護車到場前,見乙不再哀嚎, 既未留下個人身分資料,也未報警到場處理,即自行騎乘該輛腳踏車離去 趕赴餐敘。試問,甲上述行為之刑事責任。(25 分)
告訴人即被害人B,到地方檢察署對被告A 提出妨害秘密罪之告訴,經檢 察官為不起訴處分。B 不服,向高等檢察署聲請再議,經檢察長駁回B 再 議之聲請。B 乃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地方法院聲請交付審判。經分案由 該法院審判長法官C、法官D 及法官E 合議審理後,認A 涉有妨害秘密 罪嫌,裁定准予交付審判。同法院分案後,仍由上述3 位法官合議審理。 A 指摘本件由相同之合議庭法官成員裁定交付審判並參與第一審審判,未 依法自行迴避,質疑審判不公。請依實務見解,分析A 之主張有無理由。 (25 分)
A 以辯護人身分,於被告B 受檢察官訊問時在場陪訊。訊問過程中,檢察 官以A 在場所為之筆記過於詳細為由,指揮在庭法警扣押其已製作之訊 問筆記,並記明於扣押筆錄與偵訊筆錄。A 不服,聲請法院撤銷檢察官的 扣押處分。惟法院以刑事訴訟法並未規定A 對檢察官此一處分之指摘權 限,故駁回A 之聲請。請分析法院之駁回理由是否妥適。(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