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就法院實務之見解,說明下列情形法官應否自行迴避?
某A擔任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時,承辦被告某B涉嫌詐欺之案件,偵
查結果認某B犯罪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被害人不服聲請再議,由台灣高等
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命令撤銷原處分,發回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續行偵查,由
某C檢察官承辦該案件,偵查結果將某B依詐欺罪嫌提起公訴。該案件繫屬於台
灣台北地方法院時,某A已調至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擔任刑事庭法官,該案件復分
由某A審理。(15 分)
某D為台灣高等法院法官,參與被告某E涉嫌貪污罪刑事案件之第二審裁判,該
案件被告上訴第三審後,經最高法院判決「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
為審判,嗣該案件復分由某D及同庭另二位法官承辦。(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