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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 108 年行政法研究考古題

民國 108 年(2019)移民行政「行政法研究」考試題目,共 3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3 題申論題

甲為臺北市市立國中A 之歷史教師,平日教學認真,喜歡以時事議題作 為教學參考資料,深受學生喜愛。新學年開始教育部頒布新課綱,學校 亦提供更具體之課程綱要內容作為教學參考,甲認為無論是教育部頒布 之新課綱或學校提供之具體課程綱要皆有所偏頗,無法正確傳達給學生 正確之歷史觀,基於其享有之教學自由,甲自行編訂具體課程綱要與教 材作為教學之用。開學5 週後,甲任課班級之學生家長發現,其子女所 學與教育部所頒定之課綱內容相差甚遠,恐不利未來升學,因此向A 提 出檢舉。A 接獲檢舉後,根據家長提供與其調查所得之具體事實,認為 甲之行為合於獎懲標準,因此發動平時考核程序。經法定程序後,認為 甲之行為符合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 條第1 項 第6 款規定,對甲懲處申誡一次,並通知甲。 臺北市市立國中A 對所屬教師所為平時考核獎懲之法律性質為何? (15 分) 甲如對申誡一次之懲處有所不服,應如何提出救濟?(20 分) 參考法條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1 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33 條及國民教育法第18 條第2 項規定訂定之。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 條第1 項第6 款 教師之平時考核,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加記錄,如有合於獎懲標準之事蹟,並應予 以獎勵或懲處。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其規定如下:……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一)……(三)不按課程綱要或標準教學,或教學未能 盡責,致貽誤學生課業。(四)……。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16 條 教師成績考核經核定後,應由學校以書面通知受考核教師,並附記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 法、期間、受理機關。 平時考核之獎懲令應附記理由及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 前2 項考核,應以原辦理學校為考核機關。但主管機關依第15 條第3 項及第4 項規定逕 行核定或改核者,以該機關為考核機關。
(一)
(三)
(四)
甲為大陸地區人民並經內政部許可在臺依親居留,內政部發給甲依親 居留證,經一次延長後,有效期間至民國108 年12 月20 日。甲於民國 108 年6 月7 日申請在臺長期居留,內政部以其所屬移民署A 專勤隊實 地訪查、對甲以及甲依親對象乙面談結果,審認有足夠事實認為甲無正 當理由未與乙共同居住,且甲與乙間婚姻之真實性,並無法以相關說詞 及證據獲得證明,乃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 許可辦法(居留許可辦法)相關規定,否准甲長期居留許可之申請並廢止 甲之依親居留許可及註銷甲之依親居留證,並請甲於收到處分書之翌日 起10 日內申請出境,如未依規定申請出境或逾期未出境,得強制甲出境。 甲認為A 專勤隊對乙之面談有重大瑕疵,蓋乙患有嚴重認知障礙、記憶 缺損等腦部問題,根本無法正確回答A 專勤隊所提出之問題,且面談紀 錄並未逐字逐句記錄,僅記載對甲不利之事實,內容顯然有所疏漏,面 談紀錄之真實性令人質疑。甲因此欲對內政部否准甲長期居留許可之申 請並廢止甲依親居留許可及註銷甲依親居留證之處分提出救濟。 由於面談結果係內政部作出行政處分之重要依據,甲認為面談程序及 結果有重大瑕疵,甲是否得針對面談結果提起救濟?(15 分) 為證明甲之主張有理由,甲向內政部申請提供A 專勤隊對乙面談之影 音光碟,內政部是否得拒絕提供?(20 分) 參考法條 居留許可辦法第8 條 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申請人,應依相關法規及移民署之通知,接受面(訪)談。 申請人之配偶及其他親屬,移民署認有面(訪)談之必要者,亦同。 居留許可辦法第15 條第1 項第3 款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依親居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 止其許可,並自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之翌日起算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之一定期間, 不許可其再申請:1.……2.……3.有事實足認其無正當理由未與依親對象共同居住,或有 關婚姻真實性之說詞、證據不符。4.5.6.7.……。 居留許可辦法第27 條第1 項第3 款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長期居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 止其許可,並自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之翌日起算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之一定期間,不 許可其再申請:1.……2.……3.有事實足認其無正當理由未與依親對象共同居住,或有關 婚姻真實性之說詞、證據不符。4.5.6.7.……。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 條第1 項 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1.……2.公開或提供有礙 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 自由、財產者。3.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 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4.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等業 務,而取得或製作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對 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5.……6.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 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 同意者,不在此限。7.8.9.……。
財團法人A 文化協會與新北市政府文化局簽訂「甲花園委託管理維護行 政契約」,為期3 年,新北市政府文化局並已依約撥付第1 年補助款新 臺幣(下同)500 萬元。案經辦理第1 年核銷程序後,新北市政府文化 局因A 文化協會部分款項未用於契約約定之用途,僅同意核銷300 萬 元,並通知A 文化協會於民國108 年12 月1 日前返還200 萬元剩餘款。 A 文化協會不服此通知,向新北市政府提起訴願。新北市政府應如何為 訴願決定?A 文化協會逾期未返還200 萬元剩餘款時,新北市政府文化 局得否依行政執行法將案件移送行政執行?(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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