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110 年民法與刑法考古題
題庫收錄歷年原題;涉修法條文之題目,請以現行法為準。
甲建設公司於民國(下同)76 年間興建銷售某公寓大樓,並由乙營造公 司施工建造,丙、丁分別向甲購買相同格局坪數之A 公寓與B 公寓,均 已於77 年1 月交屋。因甲、乙於76 年7 月間違反建築法規,致該大樓 有混凝土強度不足之重大缺失,惟迄至91 年3 月31 日地震時始顯現大 樓傾斜且無法繼續居住之損害結果。丙只好另於他處承租與A 公寓條件 相當之C 公寓,支出月租新臺幣(下同)兩萬元。丁則因借住親友家, 未額外支出租金費用。今丙、丁於92 年2 月,除訴請甲乙連帶賠償其各 自房屋遭傾斜毀損所受之損害外,丙還主張甲乙於丙獲償上開損害前, 尚應賠償其因另租C 屋每月支出租金兩萬元之損害;丁也主張甲乙於丁 獲償B 屋毀損所受之損害前,尚應賠償其B 屋遭毀損所受喪失使用利益 之損失,亦即相當於每月租金兩萬元之損害。對此,甲乙提出渠等請求 已罹於侵權行為之消滅時效,更何況丁現實上未支出租金費用並無損 害,資為抗辯。問丙、丁之主張是否有理?(25 分)
甲男與乙女於民國(下同)91 年間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嗣於95 年11 月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業於99 年3 月經法院判准離婚確定。乙 則反訴請求甲給付其應於訴請離婚前即應支付而未支付之分居扶養費 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已獲勝訴判決確定,惟甲仍未償還。經查甲 於婚前取得A 房地所有權,嗣於婚後向丙借款500 萬元,用以購入B 地,後再出售A 房地得款500 萬元,全數償還其對丙之借款債務。B 地 於甲起訴時市價700 萬元,俟法院判准離婚確定時市價600 萬元,B 地 為甲僅有之婚後財產,乙婚後則有500 萬元儲蓄。乙於100 年4 月訴請 甲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甲主張其將A 房地出售得款來償還用以支付B 地價金之借款,故B 地為其婚前財產A 房地之變形,非屬其婚後財產; 即或不然,其積欠乙之分居扶養費亦為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應予扣 除,資為抗辯。問乙訴請甲給付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金額,是否有理? (25 分)
甲於某日走路回家時,看見騎樓下有一個路倒的人,於是向前查看,發 現該人已經毫無氣息,應已死亡,又發現其褲袋中有一皮夾,因此萌生 貪念,將此皮夾拿走後悄然離開現場。其後,甲除了將皮夾內的現金取 出花用之外,見皮夾中尚有一張提款卡與一張記載密碼的紙片,乃大喜 過望,持該提款卡領出帳戶內的現金一萬五千元。試分析甲的行為在刑 法上如何予以評價。(25 分)
甲於某日開車回家時,見到前方有警察進行攔檢,因甲曾經肇事逃逸, 心虛之下想要逃避警方盤查,因此急忙迴轉車頭朝反方向離去,卻正好 被警員發現異狀而騎機車鳴笛追捕,甲緊張之下,以近百公里之時速駕 車逃離,在經過一路口時,不顧一切闖越紅燈,一台機車來不及煞車而 與之相撞,造成機車騎士A 傷重不治死亡。試分析甲的行為在刑法上如 何予以評價。(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