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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 111 年民法與民訴(一)考古題

民國 111 年(2022)司法官「民法與民訴(一)」考試題目,共 2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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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提供其所有之土地與建商合建X 大樓,分得A、B 二屋。建物完成後, 甲與其子乙約定,將A 屋登記於乙名下(即所謂之借名登記),並約定 由乙無償使用,且未約定使用之期限及目的;B 屋則登記於甲自己名下。 數年後,甲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乙、丙、丁,且A 屋仍登記於乙名下, B 屋則已登記為乙、丙、丁三人公同共有。請問: 丙、丁得否請求乙將A 屋登記為乙、丙、丁三人公同共有?(20 分) 丙單獨通知乙不得再繼續使用A 屋,並請求乙遷出A 屋,是否有理? (20 分) 因X 大樓住戶戊之過失引發火災,致B 屋部分毀損。丙得否單獨向戊 請求賠償按其應繼分計算之損害?(20 分) 乙利用其為A 屋所有權登記名義人之機會,提供A 屋予不知乙僅係 A 屋出名人之庚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80 萬元之抵押權,以 擔保乙於設定時向庚實際借得之420 萬元借款債務。嗣因乙未能清償 前開債務,庚遂聲請法院拍賣A 屋,並就拍定之價金受償390 萬元, 其餘30 萬元仍未獲清償。之後,乙、丙、丁就甲之遺產完成分割協 議,各取得三分之一。如丙、丁就乙前開處分A 屋,得依侵權行為規 定向乙請求賠償之權利已經時效完成,則丙、丁得否另為如下之請 求?(40 分) 乙應給付丙、丁各160 萬元 乙應給付丙、丁各140 萬元 乙應給付丙、丁各130 萬元 | 30940
甲男與乙女於民國(下同)80 年至戶政機關辦妥結婚登記,但未舉辦結 婚儀式及宴客,嗣後依序生育丙男、丁女、戊男、己女。甲、乙於96 年 4 月辦妥兩願離婚登記,但仍同住一處,共同撫養兒女。甲、乙後來復 合,於97 年10 月公開舉行婚禮並宴客,惟未辦理結婚登記,亦未約定 夫妻財產制。兩人復合後,甲經商致富,乙則操持家務而無任何財產。 此外,甲於105 年12 月贈與丙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作為其考上高 考之獎賞;丙嗣與已婚女子過從親密,生下A 女,丙按月支付撫育A 之 費用。丁於106 年7 月結婚而從甲受贈500 萬元,並於婚後育有B 子。 戊婚後生下C 子。己未婚生下D、E 二女,且因於107 年1 月開店營業 而經甲贈與300 萬元。其後,丙、丁、己對甲有重大虐待情事,經甲公 開表示三人不得繼承其財產,但甲嗣於作成遺囑時,特別寫道:「我原諒 己對我的不孝,她仍可繼承我的財產」。108 年6 月,甲、己搭機遭遇空 難,同時死亡。戊知悉甲死亡後,隱匿甲之遺產情節重大,旋被發現。 請問: 假設乙曾於105 年10 月向法院訴請確認甲乙婚姻無效,並請求甲為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之平均分配。乙之訴,是否有理?(20 分) 甲死亡後,若經協調分配乙剩餘財產之差額後,甲遺有現金200 萬元, 惟甲尚欠債權人庚1100 萬元未還。庚訴請戊清償上開1100 萬元之債 務,是否有理?(10 分) 甲死亡後,若經協調分配乙剩餘財產之差額後,甲遺有現金700 萬元, 且無任何債務。甲之遺產應如何分配?(20 分)